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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出炉 逾2万亿金矿浮现
国务院日前全文印发了《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领域十大重点工程: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脱硫脱硝、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循环经济示范推广、节能减排能力建设。根据规划,将有2.366万亿投资投向上述领域。
《规划》提出,要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行问责制;加大中央和地方投入,鼓励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改,改革资源税。通过多方面措施保障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下半年节能减排的压力依然较大,在今年不会推出大规模产业刺激政策情况下,节能减排领域将是下半年政府稳增长投资的重点领域。
减排完成情况不容乐观
《规划》提出了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与此同时,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各减少8%。
实现上述目标并非易事。2011年,我国的节能减排的指标一半未完成。今年上半年的减排完成情况依然不乐观。
环保部人士透露,上半年,一些地方主观上对减排要求有所放松,污染反弹、放松监管等现象开始抬头。此外,已建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带来的新增量偏大,新增减排措施规模明显不足等问题,令上半年减排完成情况不容乐观。
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提出了有压有保的四项任务,重点在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的同时,优化产业结构、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积极推动提高能效。
超2万亿投向十大重点工程
《规划》特别明确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十项重点工程,包括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十个方面。
节能改造工程包括锅炉(窑炉)改造和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等领域,目标要在“十二五”时期,分别形成7500万吨、1120万吨、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则侧重加大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力度。其中,民用领域重点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家用电器等,工业领域重点推广高效电动机等,产品能效水平提高10%以上,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目标是“十二五”时期形成1000亿千瓦时的节电能力。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也是重点任务之一。根据《规划》,“十二五”时期要新建配套管网16万公里,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升级改造污水日处理能力2600万吨,新增再生水利用能力2700万吨/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置。“十二五”时期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
根据计划,“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投资需求2.366万亿。其中,节能重点工程、减排重点工程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投资分别为9820亿、8160亿和5680亿。
“一揽子”保障措施明确
在保障措施方面,《规划》提到,要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
同时,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完善“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节能减排。
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也将有相应调整。《规划》明确,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建立充分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差别电价、峰谷电价、惩罚性电价,尽快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政策,全面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
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投资2.3万亿
国务院日前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等节能减排目标。
《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
《规划》明确:“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规划》还要求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能评和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为推进节能减排,《规划》要求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油气战略进口通道、国内主干管网、城市配网和储备库建设。
《规划》还明确要求“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核电。”
《规划》指出,初步测算表明,“十二五”时期我国计划实施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需投资约23660亿元。
为强化目标责任,《规划》明确: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发布 将投2.37万亿用于重点工程
国务院近日下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左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投资23660亿元用于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规划指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按照此前制定的年度淘汰计划,“十二五”期间将重点淘汰小火电2000万千瓦、炼铁产能4800万吨、炼钢产能48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焦炭产能4200万吨、造纸产能1500万吨等。对稀土行业实施更严格的节能环保准入标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线,推进形成合理开发、有序生产。
规划还要求未来逐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油气战略进口通道、国内主干管网、城市配网和储备库建设。加快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煤层气等清洁能源商业化利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按照计划,“十二五”时期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初步测算需投资约23660亿元,可形成节能能力3亿吨标准煤,新增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削减能力分别为420万吨、277万吨、40万吨、358万吨。
此外,针对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规划要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差别电价、峰谷电价、惩罚性电价,尽快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政策,全面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
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完善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同时,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资源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对违规项目断贷断水电
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对违规项目断贷、断水电
据中国政府网21日刊载的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等节能减排目标。
《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
为此,这份长达2万多字的规划要求优化产业结构:继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和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发展规模,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准入门槛,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规划》明确:“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规划》还要求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能评和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为淘汰落后产能,《规划》要求重点淘汰小火电2000万千瓦、炼铁产能4800万吨、炼钢产能48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焦炭产能4200万吨、造纸产能1500万吨等。
为推进节能减排,《规划》要求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油气战略进口通道、国内主干管网、城市配网和储备库建设。
《规划》还明确要求“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核电。”
《规划》指出,初步测算表明,“十二五”时期我国计划实施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需投资约23660亿元,可形成节能能力3亿吨标准煤,新增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削减能力分别为420万吨、277万吨、40万吨、358万吨。
为强化目标责任,《规划》明确: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